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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抗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 抗 告 人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 抗 告 人 呂梅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 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 提起第二審上訴(案列原法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82號)後,於民 國107年7月19日具狀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 3 分之2 ,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抗告到院。按訴 經撤回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本件 相對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撤回起訴,經抗告人於同年月19日同意 而生撤回效力,訴訟繫屬已不存在,抗告人無從撤回上訴,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與 法未合,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 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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