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
抗 告 人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志驊
抗 告 人 呂梅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退還第二審
裁判費,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
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
提起第二審
上訴(案列原法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82號)後,於民
國107年7月19日具狀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 3
分之2 ,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抗告到院。
按訴
經撤回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視同未起訴。本件
相對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撤回起訴,經抗告人於同年月19日同意
而生撤回效力,
訴訟繫屬已不存在,抗告人無從撤回上訴,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與
法未合,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
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