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瑋致營造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偉致營造
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 1954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