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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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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瑋致營造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偉致營造 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1954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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