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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蔡麗滿與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蔡麗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 年度抗字第1151號),提出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 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 條 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同法第486條第2、3 項亦有明定。本件聲 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出 異議,業經該法院以裁定予以駁回。上開事件既未繫屬於本院,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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