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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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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聲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即 被 上 訴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10 6年度台上字第38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2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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