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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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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嘉南興業有限公司與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嘉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 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390 號),提起上 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聲明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2 萬2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4 萬6059 元,及自民事準備續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經原 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4 萬6972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擴 張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602 萬158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核係擴張請求124 萬605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民事準 備續㈤狀繕本送達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