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台上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林當事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國志
周金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
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會員,上訴人以伊兼任經營他業
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從事農業,與農會會員資格規定不符
為由,於民國 105年12月16日第17屆第23次理事會(下稱
系爭理
事會)決議審定伊出會(下稱系爭決議)。
惟該
等情事
非農會會
員出會或除名事由,且喪失會員資格屬重大事項,依農會法第37
條規定,應由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特別決議為之,系爭理事
會作成系爭決議使伊出會而喪失會員資格,顯屬違法而無效等情
,求為確認
兩造間之會員關係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業務,查證被上訴
人任公司負責人,有會員資格與規定不符之事實,依基層農會會
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下稱會員審查辦法)第 9條、農會法施
行細則第25條第 1款規定,由理事會本於職權為系爭決議,並無
違法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周金來、
楊國志依序於73年 3月12日、88年4月7日申請入會成為上訴人之
會員,申報主要職業均為自耕農,無兼業。上訴人辦理會員會籍
清查時,查知周金來登記為訴外人台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金來
綠能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人;楊國志登記為訴外人鶴祥建設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堡鎮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人,非以經營農業
生產為主,不符農會會員資格,於 105年11月29日函請被上訴人
於 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被上訴人向立法委員陳情,上訴人之
主
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於同年12月12日派員,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訴外人蘇治芬立法委員辦公室主
任、雲林縣議會代表,至楊國志所有雲林縣○○鄉○○段 000地
號、0000地號土地及周金來○○○鄉○○段○○○○○號土地會勘,
認定被上訴人實際從事農業耕作,符合農會法第12條及會員審查
辦法第 2條規定,函請上訴人依該規定辦理,上訴人仍以系爭理
事會作成審定被上訴人出會之系爭決議。雲林縣政府認系爭決議
違法,依農會法第42條規定報經農委會同意,以同年12月26日府
農輔二字第1050565084號函(下稱系爭行政處分)撤銷系爭決議
,回復被上訴人之農會會員資格。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農委
會於106年5月22日以農訴字第1060702775號訴願決定書撤銷系爭
行政處分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被上訴人是否仍具上訴人會員
資格既不明確,本件訴訟具
確認利益。依農會法第37條第 2款及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8款、第25條之規定,農會會員之處分
,屬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農會理事會無處分農會會員
之權限。上訴人理事會所為系爭決議關涉會員即被上訴人之處分
,屬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上訴人理事會無決議被上訴人不
具上訴人會員資格之權限。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
間之會員關係存在,應予准許,為其
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
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維
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農會會員之處分,屬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且須經全
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
決議行之;農會理事會有審定農會會員入會及出會之職權,惟無
處分農會會員之權限,此觀農會法第37條第2 款、農會法施行細
則第24條第8款、第25條規定即明。又依農會法第12條第2項授權
訂定之會員審查辦法第 9條第1、2項規定:「農會會員經理事會
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
時,應依第三條規定親自向農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條規定申
請退會。農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
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農會會員資格喪失時,
農會理事會雖有審定出會職權,惟使農會會員資格喪失,屬對於
農會會員所為處分,依上說明,仍應以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行之。查上訴人未依農會法第37條第 2款規定,經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被上訴人不具上訴人農會會員資格,兩造間會員關係
自仍存在,原審以
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
洵無
違背。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