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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通行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來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 佩 如 訴 訟代理 人  周 志 羽律師 被 上訴 人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 連 嘉 被 上訴 人  廖陳淑貞         蔡 景 明         陳 紿 琪         盧 玉 琴         游 育 綾         黃 雅 君         黃 曉 萍         黃 薰 瑩         黃 瓊 慧         黃 秀 桃         黃 宇 婕 兼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戴 佩 渝 被 上訴 人  林 傳 鑫 訴 訟代理 人  張 必 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 慶 棠         林 崇 棠         林 元 珍         孫林阿節         林 育 瑛         林 秋 梅         林 梅 英         林 嘉 郁         林 文 棠 上列十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邱 清 銜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 誠 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315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末查鄰地通行權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張,其目的在 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 ,且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原審以上訴人所有坐落 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為袋地,其通行被上訴人 呂連嘉、廖陳淑貞、蔡景明、陳紿琪、盧玉琴、游育綾、黃雅君 、黃曉萍、黃薰瑩、黃瓊慧、黃秀桃、黃宇婕、戴佩渝共有同段 0005地號,被上訴人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廖陳淑貞、林傳鑫 、林慶棠共有同段0006地號,被上訴人林慶棠、林崇棠、林元珍 、孫林阿節、林育瑛、林秋梅、林梅英、林嘉郁、林文棠、林誠 霖共有同段0009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方案三所示編號C、B、 A部分(寬3.5公尺),應屬對於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 ,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 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 事實為判決基礎,為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所明定,故在第三 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提出周志 羽律師事務所民國108年5月17日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年月28 日函係新攻擊方法,本院不得予以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