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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上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12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 師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囑託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 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