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上訴 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12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
律
師為
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囑託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