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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陳錫瑜與宇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陳錫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葉俊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茂德 被 上訴 人 侯訓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8 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有應更正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安律師應更 正為賴安國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