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 皓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順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214 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
本件上訴人先位依
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備位依
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林鶴爵給付新臺幣7,900 萬元本息,原
審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為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之判決。
乃上訴人
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