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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皓科實業有限公司與林鶴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一部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 皓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順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214 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本件上訴人先位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備位依 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林鶴爵給付新臺幣7,900 萬元本息,原 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 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