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台上字第2324號
上 訴 人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
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
被
上訴 人 忻國明
吳恩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勞上字
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吳恩榮、忻國明自民國82年 5月20
日起受僱上訴人,分別於其所有海研三號研究船(下稱
系爭船舶
)擔任船長、輪機長職務,雙方訂有「國立中山大學海研三號研
究船船員聘(僱)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每年換約一次。
吳恩榮於 101年9月11日退休,年齡64歲,退休前6個月之每月停
港月薪為新臺幣(下同) 9萬0,958元、平均海上作業日支費為1
萬9,794元,平均工資為11萬0,752元,任職年資為28.5個基數。
忻國明於102年9月9日退休,年齡60歲,退休前6個月之每月停港
月薪為8萬5,974元、平均海上作業日支費為1萬4,145元,平均工
資為10萬0,119 元,任職年資為30個基數。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
項約定,
按「海研一號研究船管理使用要點」(下稱系爭管理要
點)第69條、第70條規定,
比照88年 7月14日修正前海商法(即
51年 7月25日修正海商法,下稱51年海商法)第76條最低給與標
準計算,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後段關於退休金僅以停港月薪之65
% 計算部分,顯失公平,並違反51年海商法第76條之
強制規定,
應屬無效。上訴人仍應依
上開海商法規定按伊平均工資計算分別
給付忻國明、吳恩榮退休金300萬3,570元、315萬6,432元,
詎上
訴人依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後段規定,按停港月薪之 65%計算分
別給付忻國明、吳恩榮167萬6,493元、168萬5,006元,而有短少
給付
等情,
爰依51年海商法第76條、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前段規
定,求為命上訴人依序給付忻國明、吳恩榮132萬7,077元、 147
萬1,426 元,並均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
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經第一審判決駁回後,未
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伊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就被上訴人退休金
按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規定辦理,即比照51年海商法第76條規定
最低給與標準計算工作年資,並以停港月薪之 65%作為計算之標
準,未短付被上訴人退休金。系爭契約有關退休金給付之約定無
顯失公平情事,且為
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所明知,被上訴人不得
再主張該約定顯失公平而無效。船員法於88年 6月23日公布施行
,海商法於同年 7月14日配合船員法訂定修正,刪除51年海商法
第三章船長及第四章海員之規定,關於船員權益之保障,逕依船
員法規定辦理,船員法承海商法規定而來,船員法第 3條規定專
用於公務用船舶船員之退休金給與,不
適用船員法、51年海商法
之規定。系爭船舶屬公務用船舶,與適用海商法、船員法之商務
船舶有別,被上訴人退休事項比照系爭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不
適用海商法之規定,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規定未違反51年海商法
第76條規定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吳恩榮、
忻國明自82年5 月20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分別擔任系爭船舶之船
長、輪機長職務,訂有系爭契約,每年換約一次,
嗣2 人依序於
101年9月11日、 102年9月9日退休,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
項約定及系爭管理要點第69條、第70條規定,以吳恩榮停港月薪
9萬0,958元之65%核算28.5個基數給付退休金 168萬5,006元;以
忻國明停港月薪8萬5,974元之65%核算30個基數給付退休金167萬
6,493 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
在「教育部海洋研究船管理使用要點草案」未核定前,關於被上
訴人之退休,比照系爭管理要點辦理。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明定
:「海員退休金之給予,比照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最低給與標
準辦理,並照停港月薪百分之六十五計算之,其服務年資之奇零
數,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而系爭管理要點係75年7月5日核
定施行,所謂「比照海商法第76條規定」,自係比照當時有效之
51年海商法第76條規定,縱海商法於88年 7月14日修正時已刪除
該規定,而另於同年 6月23日公布施行之船員法第51條
予以規範
,
惟系爭管理要點核定施行後
迄今均未修正,自不因此而不適用
,或需另行適用船員法第51條規定。系爭船舶之船舶種類為海洋
研究船,依上訴人制定之「國立中山大學『海研三號』研究船使
用及收費標準」第 2條規定:「本船除執行本校海上實習等課程
不收費用外,若執行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委託之海洋科技研究計劃
,應依規定收取使用
期間所有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海研三
號研究船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辦理:(一)委託機關為營利事業單位
之研究計劃每天新台幣15萬元整。(二)委託機關為
非營利事業單
位之研究計劃每天新台幣12萬元整。」佐以上訴人於 103年度曾
受訴外人國際海洋船舶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銓日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銓日儀公司)之
委託而收取12萬元至15萬元不等之每日租船費用,
足徵系爭船舶
亦接受私營企業租用且收取租船費用。參以系爭船舶登記用途為
「政府非公務用」,有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南部航務中
心106年8月25日函在卷
可稽,上訴人抗辯系爭船舶係公務探測使
用目的之測量船,被上訴人退休金不適用51年海商法第76條規定
,
不足採信。51年海商法第76條第 1款規定:「海員退休時,船
舶所有人應一次給與退休金,並不得低於左列之規定:一、年齡
已滿六十歲連續服務滿十年者,給與相等於退休時薪津十五個月
之退休金,自第十一年起,每增加一年,加給一個半月。」為海
員退休時之最低保障,應屬保護海員退休權益之強制規定。該條
所稱海員退休時之「薪津」,依同法第55條第 6款規定,係指
僱
傭契約
所載之「薪資及津貼」。按系爭契約第 5條約定,被上訴
人之
報酬包括停港、近海、遠洋薪點及海上作業日支費,於計算
被上訴人之退休金時,應將屬於薪津內容之停港月薪及海上作業
日支費均列入計算。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後段規定僅按停港月薪
65% 計算,未加計海上作業日支費,顯違反51年海商法第76條之
強制規定,應為無效。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退休金,應依同條
前段規定,將屬於薪津內容之停港月薪及海上作業日支費列為計
算退休金標準。忻國明退休時為60歲,任職年資20年,退休前 6
個月之每月停港月薪為 8萬5,974元、平均海上作業日支費為1萬
4,145元,每月平均工資為10萬0,119元,退休金基數為30個基數
,退休金應為300萬3,570元,上訴人短少給付忻國明退休金差額
為13 2萬7,077元。吳恩榮退休時為64歲,任職年資19年3月,退
休前6個月之每月停港月薪為 9萬0,958元、平均海上作業日支費
為1萬9,794元,每月平均工資為11萬0,752元,退休金基數為28.
5個基數,退休金應為 315萬6,432元,上訴人短少給付吳恩榮退
休金差額為147萬1,426元。從而,被上訴人依51年海商法第76條
及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上退休
金差額本息,應予准許,為其
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
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
審所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上述退休金差額本息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海商法之規定,海商
法第3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公務者,指國家之公共事務。專
用於公務之船舶者,指獨為公務之用,除執行公務之外不作其他
用途之船舶,其使用之目的在執行國家公共事務,行使國家之
管
轄權。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不以船舶
所有權歸屬為區別之標準,
應以其用途是否為公務區分,且既曰專用,自不包括兼用在內。
故公務船舶兼營私法上之業務者,即不能稱為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仍有海商法之適用。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
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及解釋並不違背
法令或有悖於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與
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為不當,援
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系爭船舶為海洋研究船,兼受私營
企業委託而執行業務,非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仍有海商法之適用
,被上訴人退休,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比照系爭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惟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後段以停港月薪 65%為計算
退休金之規定,違反51年海商法第76條規定按薪津計算之強制規
定,應屬無效,仍應按系爭管理要點第70條前段、51年海商法第
76條規定計算被上訴人退休金,上訴人短付被上訴人退休金,因
以
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
,
猶就原審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
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上訴
人於本院提出之上證2至上證13、上證15證物及上證16航港局107
年3月6日函、上證17銓日儀公司所有寶拉麗絲號研究船租賃費用
說明,核係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
審酌,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