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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 上  訴  人 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樹錦 訴 訟代理 人 龔厚丞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貞儀律師 參  加  人 羽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梅明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民專上 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我國第I298015 號 「低硝酸蔬菜暨其栽培系統及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低硝酸鹽蔬菜栽培系 統」(下稱請求項1),第2項係「低硝酸鹽蔬菜栽培方法」(下 稱請求項2 )。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商場販賣 系爭產品1、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或均 等範圍,自難認系爭產品1、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 3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逕寄 送上訴人,上訴人無異議而為言詞辯論,原審因認第一審訴訟程 序並無重大瑕疵,核無違背法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