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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被 上 訴 人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古宗禎 被 上 訴 人 劉憲祥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字第63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 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3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啟明律師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解除委 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 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