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即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08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
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宗鵬於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之民國108年2月14日死亡,且其董事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業
經
利害關係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選任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
人之臨時管理人,有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及該院108 年度司字
第8 號裁定
可稽,應由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賴忠明律師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