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陳婉瑜律師       劉家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妙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9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 論斷:上訴人主張伊拍賣取得東山河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大樓 之房屋後,於民國102年6月下旬,與被上訴人就系爭社區97棟頂 樓平台漏滲水之全面修繕達成協議,由伊委託廠商處理,被上訴 人負擔一半之工程款云云。惟依102年7月26日被上訴人委員會議 紀錄所示,關於頂樓平台修繕,須由被上訴人派員會同至現場勘 查做成紀錄,再由上訴人招聘廠商評估維修,即被上訴人僅同意 就有漏水部分修繕;且上訴人主張確認漏水範圍後,全權由其委 託廠商處理97棟全面維修,及修繕面積係以權狀坪數計算,均不 足採。上訴人雖支付甲鼎工程行工程款計新臺幣(下同)1211萬 95 25元,但被上訴人已支付甲鼎工程行605萬9764元(甲鼎工程 行同意扣除稅賦交付上訴人),上訴人未能證明486萬652元係被 上訴人同意漏水部分之修繕,其依協議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無 足取。另被上訴人前得上訴人同意使用系爭房屋,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占用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115 萬5600元,不應准許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