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皮套王皮件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顏華傑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巫坤陽
律師
被
上訴 人 奧沰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沈建宏
訴 訟代理 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民著上
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
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設計之
系爭皮套,表達簡約時
尚之美感、思想,吸引崇尚時尚簡約之手機使用族群,有別於他
人之皮套設計,為美術著作。上訴人製銷之被控皮套,外觀與系
爭皮套實質高度近似,
兩造之專櫃現場空間密接、二皮套公開之
時間密接,
堪認上訴人重製侵害上訴人系爭皮套外觀造型等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