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孫宜君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沈正發
訴 訟代理 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443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
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於其等臉書網站發表如原判決附
表甲(下稱附表)編號3之言論,於民國106年5、6月間所舉辦之
大型西藏旅遊講座中發表如附表編號1、5、6、8之言論,均虛偽
不實,足以貶低被上訴人之商譽,不法侵害其名譽,被上訴人自
得請求
回復名譽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
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
而非表明該部
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