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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上訴 人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吳龍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 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 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 人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 訴要件有欠缺,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