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台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吳龍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
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聲請業經本
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
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
人
迄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
訴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