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仁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富 美 訴訟代理人 賈 育 民律師上訴 人 黃王秀雲 訴訟代理人 邱 奕 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5月10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路○○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無 權占有系爭土地如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⑴至⑻所示部分,系爭建 物自民國89年1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雖以被上訴人名義 出租予訴外人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於上開期間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449萬8,442元本息,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論斷矛盾、違法 ,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