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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 再 審原 告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劉怡莎律師       簡維克律師 再 審原 告 Technicolor S.A.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Rose 再 審原 告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enaheze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再 審原 告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再 審被 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       孫則芳律師       宋一心律師       李秉宏律師       趙珮怡律師       薛煒育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朱芳君律師       王誠之律師       曾彥傑律師       蔡雅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 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為再審原告台 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 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 月16日由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變更為Olga,Helen e, Odile, Simone Damiron,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