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
再 審原 告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劉怡莎律師
簡維克律師
再 審原 告 Technicolor S.A.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Rose
再 審原 告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enaheze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再 審原 告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再 審
被 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
孫則芳律師
宋一心律師
李秉宏律師
趙珮怡律師
薛煒育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朱芳君律師
王誠之律師
曾彥傑律師
蔡雅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
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Olga, Helene, Odile, Simone Damiron為再審原告台
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
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
月16日由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變更為Olga,Helen
e, Odile, Simone Damiron,有經濟部函
可稽,其
聲明承受訴訟
,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