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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69號 再 抗告 人 陳湶瞬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國盛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8 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國盛汽車有限公司、博塘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國盛公 司等2 人)以再抗告人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 地院)起訴,主張:再抗告人向伊訂購車輛而積欠購車款,另伊 代再抗告人支付油資、運費、維修費等款項等情,依消費借貸、 委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規定,求為命再抗告人依序給付新 臺幣(下同)1549萬7547元本息、275萬2090 元本息(以下合稱 系爭債權)之判決。相對人陳萬年以「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 ,向桃園地院陳稱國盛公司等2 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伊,並通知 再抗告人等語,聲請由陳萬年承當訴訟。陳萬年另以「民事變更 聲明準備(二)狀」,主張:再抗告人以伊與相對人吳麗淑、博 國通運有限公司、博駿交通有限公司、博鴻通運有限公司、博連 通運有限公司(上列4公司下稱博國公司等4人,與陳萬年、吳麗 淑合稱陳萬年等6人)為被告,另案請求損害賠償,經原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617號判決(下稱另案確定判決)命陳萬年等6人連 帶給付2285萬7763元本息(下稱另案債權)確定,再抗告人執以 聲請強制執行,經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92639號強制執行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伊以受讓之系爭債權與 再抗告人之另案債權抵銷,博國公司等4 人再以等對再抗告人 之601萬5428 元債權與上開抵銷後之系爭債權餘額抵銷,再抗告 人之另案債權因而消滅等情,為訴之變更,求為:(1) 確認再 抗告人基於另案確定判決對陳萬年之債權不存在;(2) 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判決。嗣陳萬年等6 人復以「民事 追加原告暨準備 (三)狀」,追加博國公司等4人、吳麗淑為原告 。桃園地院以國盛公司等2人為原告,陳萬年等6人為追加原告, 裁定「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駁回」。國盛公司等2人、陳萬年等6 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國盛公司等2 人與陳萬年主張彼等本案訴訟繫屬中讓與系爭債權之事實屬實,桃園地院將承當訴 訟之陳萬年列為追加原告,自有不當。又變更、追加之訴與原訴 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再抗告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應許 為訴之變更、追加等詞,因而裁定廢棄桃園地院之裁定。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 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定 有明文。所謂承當訴訟,即由該第三人接替為移轉當事人之地位 ,按當時訴訟進行之程度續行訴訟,原當事人因而脫離訴訟。查 陳萬年係以「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陳明其已於本案訴訟繫屬 中自國盛公司等2 人(其法定代理人均為陳萬年)受讓系爭債權 ,聲請桃園地院裁定准其承當訴訟;另提出「民事變更聲明暨準 備 (二) 狀」,以承當訴訟人之身分為訴之變更;嗣又以承當訴 訟人之身分,與博國公司等4 人、吳麗淑共同提出「民事追加原 告暨準備 (三) 狀」,主張彼等就變更之訴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 定之必要,而追加博國公司等4 人、吳麗淑為共同原告(見桃園 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卷第77、78、83至88、157至159頁) 。是判斷上開訴之變更、追加是否合法,自以陳萬年合法承當訴 訟為前提。而再抗告人已具狀向桃園地院表明不同意陳萬年承當 訴訟(見同上卷第165 頁),則桃園地院自應先就許否陳萬年承 當訴訟為裁定,倘裁定許陳萬年承當訴訟,於該裁定確定後(國 盛公司等2 人因而脫離訴訟),始審究陳萬年所為訴之變更、追 加是否合法;倘裁定否准陳萬年承當訴訟確定,則陳萬年既本 案訴訟之當事人,自無從為訴之變更、追加。桃園地院逕以國 盛公司等2人為原告、陳萬年等6人為追加原告,裁定「原告變更 及追加之訴駁回」,即有違誤。原法院裁定予以廢棄,其理由雖 有未合,結論尚無二致,仍應維持原裁定,由桃園地院另為 法之裁定。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 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 項、第481條、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