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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56號 抗 告 人 張派焰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1 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判決抗告 人敗訴,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以:抗 告人於107年1月31日提起上訴,並委任李後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即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惟抗告人自是日起,逾20日仍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因而於107年3月2 日裁 定駁回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徒以本件訴訟纏訟多年 ,卷證甚夥,上訴期間內又適逢農曆春節,強令伊於20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未免過苛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