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63號
抗 告 人 展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哲維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
拒卻鑑定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 年度重上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
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
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
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
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
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
務,
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法院就
兩造間之「行政大樓
暨活動中心高壓用電設備及
高壓線路汰舊工程」,囑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下稱電機技
師公會)為補充鑑定(見原法院卷二第59至61頁),則原法院指
定之鑑定人為電機技師公會。至電機技師公會雖指派
第三人江長
樹為鑑定技師,
惟江長樹既非原法院指定之鑑定人,抗告人無從
聲明拒卻,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
洵屬正當。抗告論旨
,
猶謂江長樹為實質鑑定人暨其他與
裁判基礎
無涉之理由,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