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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陳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