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
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
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
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
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
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裁定
駁回聲
請人之
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
99號事件之108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
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且核無
上開注意事項
第3 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
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
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