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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裕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 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 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 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 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 99號事件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 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且核無上開注意事項 第3 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 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