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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定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東 上列聲請人因與家寶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 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 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