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東
上列
聲請人因與家寶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
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
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