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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陳家訓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利誠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88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利誠機 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第二審判 決駁回追加之訴(即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部分,提 起第三審上訴,核屬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