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陳家訓
訴訟
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利誠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88 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利誠機
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第二審判
決
駁回追加之訴(即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及
精神慰撫金)部分,提
起第三審上訴,
核屬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