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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鈺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周賢惠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 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聲請核定再抗告程序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再抗告程序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