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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橋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 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