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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因與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再審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聲請 人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以「無人領取」退件,業據駐匈牙利 代表處民國108年11月19日匈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是上 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