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再審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4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
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
惟聲請
人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以「無人領取」退件,
業據駐匈牙利
代表處民國108年11月19日匈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是
上
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