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
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
惟其陳
報之送達住址,前經本院於106年度台抗字第545號事件中,囑託
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而對之為公示送達,有106 年度台抗
字第545 號裁定
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
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