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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因與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京同仁堂太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聲請訴訟救助選任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其陳 報之送達住址,前經本院於106年度台抗字第545號事件中,囑託 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而對之為公示送達,有106 年度台抗 字第545 號裁定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 為公示送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