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
聲請人因與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130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