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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等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上訴更正裁定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  訴  人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柏宗 上  訴  人 詹壹竹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李明桂 上  訴  人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 九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李怡萱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法 定代理 人 Jerome Dandrieux 訴 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 9 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命其不得將『百褶設計』使用於行李箱商品、將該行李箱 商品予以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上訴,各該訴訟費用部分 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