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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被 上訴 人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騏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上訴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 件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各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