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振興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博堯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斐里德,穆拉德(Ferid Murad)
何沛穎
上 列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
3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何沛穎經美國籍之被上訴人斐里德,穆拉德(下稱穆拉
德)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授權後,委任一審共同
被告何邦超寄發
存證信函,及穆拉德委任何邦超寄發存證信函所為之侵權行為,
係
涉外事件,侵權行為地點在臺中市,我國有
管轄權,準據法為
中華民國法。又穆拉德之(複)代理人何邦超先後於105 年12月
28日、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23日寄發予上訴人臺北古亭郵局
第1471、105、287號存證信函(分稱第1471、105、287號函,內
容各如原判決附件一、二、三所示,合稱
系爭函件),係因上訴
人未依穆拉德於96年間之授權意旨,以第1471號函對上訴人表示
終止使用穆拉德之簽名、圖像、肖像及商標之授權,請求停止繼
續侵害之行為,並應賠償損害;再以第105 號函通知上訴人之合
作廠商(臺灣穆拉德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志和,沛美
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廖曼華、穆拉德加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鍾祥鳳,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于學彬,葛蘭蒂生技有限公
司及林朝智,合稱穆拉德生醫公司等10人),請求停止繼續侵害
之行為,並應賠償損害;復以第287 號函通知上訴人及穆拉德生
醫公司等10人,重申第1471、105 號函之旨,另通知銷售廠商富
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尊重穆拉德之權利。系爭函件之內容真
實,並無虛構,係穆拉德對侵害其權利者主張權利,屬於
言論自
由範圍,難認侵害上訴人之商譽及信用。倘穆拉德終止對上訴人
之授權不生效力,有違其與上訴人間授權契約之約定,第105 、
287 號函使上訴人之合作或銷售廠商不合作或訂購產品,上訴人
因而受有損害者,要屬穆拉德是否應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仍難認穆拉德寄發系爭函件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又穆拉
德並無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
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之適用,上訴人主張穆拉德未踐行該
處理原則之程序逕行寄發系爭函件,即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亦無可採。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00 萬元本息
,及刊登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
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頭版各3 天,不應准許
等情,指摘為不當
,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而非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