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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林宜秋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被 上訴 人 曾士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國字第21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 稱新北市環保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2月25 日由劉和然 變更為程大維,有新北市政府令在卷可稽,程大維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新北市環 保局於103年間係將新北市新店區戶外環境病媒防治噴藥作業( 下稱系爭噴藥作業)交由第一審共同被告安應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安應公司)承攬施作,並非委託安應公司行使公權力;執行系 爭噴藥作業之人員及相關安全維護措施均由安應公司負責,新北 市環保局及該局新店區清潔隊長即被上訴人曾士豪對於系爭噴藥 作業均無監督管理之權責;上訴人係因安應公司指派之第一審共 同被告施坤佑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水溝前進行藥劑( 下稱系爭藥劑)噴灑作業時有過失,致受傷害,新北市環保局對 於該項噴藥作業之定作或指示並無過失,被上訴人毋庸對上訴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新北市環保局無提供上訴人系爭藥劑成分明細 之義務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 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末查新北市環保局係將系爭噴藥作業交由安應公司承攬施作 ,其對該噴藥作業之定作或指示並無過失,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噴 藥作業之施作無監督管理之權責,新北市環保局無提供上訴人系 爭藥劑成分明細之義務,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自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 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又被上訴人承認其原審複代 理人邱俊傑律師之訴訟代理權,有聲明書在卷可稽,自無被上訴 人於原審程序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再原法院108年度續字第3號 駁回上訴人請求繼續審判之判決,為終局判決,非中間判決。均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