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
聲請人因易繼文與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
記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聲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就
兩造之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
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足見
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
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
其獲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之私法上利益,並
非直接為自己
請求何項
裁判。查易繼文以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
被告訴請撤
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 107年度上
字第313 號為
上訴人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後,
上訴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聲請
訴訟參加輔助被上訴人易繼文,
上訴人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亦未為輔助被上訴人之訴訟行為
,而上訴人之上訴既經本院以不合法為由,裁定
予以駁回,聲請
人已無參加之實益,其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加訴訟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