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趙 福 盛       曾趙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文 禎律師 上 訴 人 劉趙阿珠 訴訟代理人 錢 裕 國律師 上 訴 人 趙 福 全 訴訟代理人 葛 孟 靈律師 被 上 訴人 永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清 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 第12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被上訴 人為設置廢水處理場所,購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 (重測分割○○○區○○段第000地號, 下稱系爭土地),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及第一審共同被告趙復田、 趙錦碧及趙錦桂(下稱趙復田等 3人)之被繼承人趙王玉女名下 。趙王玉女於民國104年間死亡,由上訴人及趙復田等3人繼承系 爭土地,並已辦理分割登記,應有部分各1/7。被上訴人已於106 年2月23日向上訴人及趙復田等3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情, 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股份有限 公司設置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90年11月12 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101年2月 1 日選任陳清鐘為董事,繼由董事會選任陳清鐘為董事長,未再 改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及所附被上訴 人登記案卷為憑,其對外具有代表被上訴人之權限,上訴人主張 陳清鐘擁有之被上訴人公司股份於96年間遭拍賣易主,已非股東 ,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云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