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2316號
上 訴 人 瑞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棨斐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6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未依
兩造簽訂之硬體供
應暨服務契約第2 條第(四)款約定,於被上訴人提出打印相機
第一版工程板前,提供適用於安卓(Android) 系統之打印引擎
驅動程式,其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提供適用於Linux 系統之驅動
程式,不合上開約定之本旨,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依約提出驅動程
式前未提第一版工程板,不具歸責事由,不構成
給付遲延;上訴
人在被上訴人遲延前,於103年3月間委請訴外人潤和創新信息有
限公司、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打
印相機之硬體及結構研發工作,支出美金14萬元,難認係其因被
上訴人給付遲延所受損害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
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依約應於被上訴
人提出打印相機第一版工程板前,提供適用於安卓系統之打印引
擎驅動程式,
業據上訴人於原審
準備程序為
自認(見原審更字卷
94頁、95頁、157 頁)。原審因認上開事項為真正,以之為判決
之基礎,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又上訴人未依約定之本旨提出上開
打印引擎驅動程式,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於法自無違誤。均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