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2408號
上 訴 人 郭 顥(兼郭清綸、郭寶貴之
承受訴訟人)
郭卜誠
郭靜慧(兼郭清綸、郭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郭正義(兼郭清綸、郭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凱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般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949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對於第一
審判決確認其對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43萬5,668元之
損害賠
償債權不存在,及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43萬5,668元本息之
上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
使所論斷:上訴人自訴外人郭王金月
繼承或再轉繼承取得之坐落
臺北市○○區○○段0小段第000、000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
市○○○路○段○○ 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房地
),於民國89年7月間因訴外人葛萊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葛萊美公司)於毗鄰之同小段第000、000地號土地建築房屋
(下稱系爭建案)不慎致受損,經法院判命葛萊美公司給付郭王
金月之
繼承人1,500萬元本息確定。系爭建案於95年11月20 日變
更起造人為被上訴人,於96年復工,又發生損鄰爭議,被上訴人
為復工,依102年7月8 日修正前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
理規則第5條第3款第2目規定,於101年6月15 日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1年度存字第654號
提存事件,為上訴人及訴外人郭金賜提
存943萬5,668元。葛萊美公司於89年間施工時,已造成系爭房屋
結構嚴重受損,應拆除重建,無從出租他人或自行使用收益。系
爭房屋於102年11月9日拆除,無現況可再勘測確認被上訴人之施
工與系爭房屋損壞之
因果關係,上訴人復不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
之施工造成系爭房屋
嗣受損之事實,其對被上訴人並無943萬5,6
68元之損害賠償債權,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43萬5,668元本息
。系爭建案施作微型樁之目的係為保護鄰房,系爭房地未因微型
樁插入地下受損害,被上訴人亦未因之增加建築面積受有利益
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不能證明被上訴人之施工與系爭房屋受損
間有因果關係,其對被上訴人並無損害賠償債權;被上訴人未因
微型樁插入系爭房地地下受有
不當得利,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
,則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自無違誤。至原
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
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