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法定代理人 路 平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仁 訴訟代理人 蔡岳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7月3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86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判命其再給付新臺幣 (下同)407萬5,298元本息及駁回其上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 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 審認定被上訴人於民國100至102年間標得上訴人執行分臺遷建整 併計畫所辦理短波發射器、幕形天線等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並簽訂一、二、三期財務採購契約,上開契約僅 約定被上訴人負有申請雜項執照之義務,不負申請天線鐵塔使用 執照之義務。系爭工程褒忠分臺天線部分已驗收,保固期限於10 6年2月5日、同年4月22日屆至,上開部分第一、二、三期保固保 證金201萬7,786元、430萬5,757元、610萬8,171元,經上訴人抵 銷發射機工程真空管汰換費用279萬6,190元及電容器汰換費用46 萬4,100元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保固保證金917萬1,42 4 元本息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 ,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 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