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貴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69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
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既主張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應由其就
兩造訂約後確有不可預期之風險發生、及其因該不可
預期之風險發生而受有損害,暨由其單方承受該損害顯失公平
等節,負舉證之責。惟兩造係於民國95年10月2 日簽訂消防設
備機械安裝工程(下稱
系爭契約一),於96年5月15日簽訂第1
次契約變更書、96年4月1日簽訂合約案號00000000契約書(下
合稱系爭契約二〉,於97年7月14日簽訂合約案號00000000 契
約書,另因應工地現場不定時需求,
合意增加臨時工項。上訴
人主要施作
期間為95年8月至100年9 月,其訂約或履約之基礎
環境,顯與系爭契約一成立前發生之核四發電廠停工延宕,暨
103年4月24日核四封存
與否無關;而臨時工項
乃兩造依需求,
迭次合意所為,亦
難謂與系爭契約一之基礎環境有涉。又上訴
人為被上訴人所提供之主要給付為噴砂及焊接工(原判決誤載
為鋼構組裝工),既皆非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所調查之工項,
自與上訴人施作工項之成本增加與否無關。且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係依其與被上訴人間之約定給付物調
款,
核與兩造簽訂系爭契約一、二之內容、成立時間、
承攬金
額、以及無物調款之約定,相差甚巨,施工期間亦未盡相同,
自不得單以台電公司已給付被上訴人物調款,即
遽認被上訴人
有相應增加工程款給付之義務。另上訴人除得依系爭契約一按
月請領估驗款外,並得依系爭契約二約定按月請款定額新臺幣
(下同)60萬元,顯見系爭契約二之給付要件,與上訴人實際
施作之工項數量
無涉,係被上訴人另給予上訴人之利益。綜上
,上訴人既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訂約後有不
可預期之風險發生,並因此受有損害且顯失公平等節存在,則
其依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工程款 617
萬2925元,及自10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
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至上訴人於上訴理由狀所提上證1至上證4(見本院卷77至99頁
),均未見於原審提出,本院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
為裁判基礎,依法不得審酌,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