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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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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麥箖有限公司因與蘇小嫚即通寶企業社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 上 訴 人 麥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小嫚即通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麥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訴人麥箖有限公司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麥箖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為增資 、發行新股、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並更名為「麥箖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