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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 上  訴  人 慶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劉芳昌 訴 訟代理 人 陳居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嘉凱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佳玲 被 上訴 人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勳風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0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民專上 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 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㈠上訴人為我國發明第I324661 號「具內藏 式擺動型態之旋葉風扇」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一)、新型第 M513937 號「風扇結構及其護網」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二, 與系爭專利一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新嘉凱公 司製造、勳風公司販賣之勳風16吋內旋式循環扇、型號HF-B66 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 ),及新嘉凱公司製造、銷售之豪尚牌 14吋內旋式3D立體空氣循環扇、型號HS-1488 產品(下稱系爭 產品2,與系爭產品1合稱系爭產品),依原審判決附表(下稱 附表)1所示,系爭產品雖為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 、1B、1C、1E之文義所讀取,惟未為其要件編號1D之文義所讀 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之 文義範圍。㈡依附表2所示,系爭產品雖為系爭專利一請求項4 要件編號1A至1C、1E之文義所讀取,惟未為該編號1D、4B之文 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 項4依附於該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上訴人自承系爭專利一請求 項4 「驅動馬達具有旋轉軸之第一端,係呈可擺動配合狀態組 設於一前置式承架部」,所稱「組設」應不包含「點樞接」型 態,有禁反言之適用,不得藉由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 利權,自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一請求項4 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 圍。㈢依附表3 所示,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d、1e、1f 、1g,為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D、1E、1F、 1G之文義所讀取;而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之前網罩所包含之第 一外環框,其向內輻射固接有複數第一支撐肋條,雖完全對應 於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惟其係以單一金屬條由內朝外彎折, 並以螺旋環繞方式與該複數第一支撐肋條相結合,即可達到環 繞設置之金屬前網罩,主要以節省成本、生產快速及製造便利 為目的,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所界定該複數第一支撐肋條上 ,係依序同心等距設置有直徑逐漸增加之環圈,目的在使導出 氣流之風阻降至最低,降低風切所產生噪音之環圈,並不相同 ;且與學理上阿基米德螺線等原理,無明顯關連性。又依附表 3 要件編號1h所示,系爭產品係藉由上述結構組合,經由扇葉 壓縮後,利用前網罩上螺旋設置之金屬線,將持續往前流動之 氣流導出,亦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要件編號1H所界定係「利 用前網罩上同心設置之系列環圈,將持續往前流動之旋向導出 氣流之風阻降至最低,除提高風扇之導流效果外,並可降低風 切所產生之噪音」之技術特徵不同,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 利二請求項1 之專利權文義範圍。另依附表4、5所示,系爭產 品與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要件編號1C、1H,係以不同之技術手 段、達成相同之功能、產生明顯差異之結果,皆不符合均等論 。㈣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4及系爭專利 二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上訴人依92年專利法第56條第1項、 第84條第1項、現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8條第1項、第2項、 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物,均無 理由等情,指摘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 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原審已敘明系爭產品均未落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4及 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且阿基米德螺線等原理與 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系爭產品以螺旋環繞方式設置金屬前網 罩之主要目的無明顯關連性之理由,暨說明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均不足以影響判 決結果,自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至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上 證1 至15(除上訴人先前已提出之系爭專利證書外),則屬新 事證,本院依法不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