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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941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黃呈利律師 被 上訴 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建上更 ㈡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 向上訴人承攬之「屋頂FRP橡化瀝青防水及PC 保護層」工程,係 在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工廠3 樓屋頂平台舖設 防水及混凝土層供停車場使用,為建築物之一部,其施工項目包 括防水工程及混凝土工程,工程款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 2,750元、115萬1,580 元。被上訴人施作之混凝土工程有龜裂之 瑕疵,其抗壓強度符合規定,並得採用表面再加鋪黏層及5 公分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AC料)方式修補,費用共計92萬元,其瑕疵 並非重大,上訴人不得解除混凝土工程契約,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減少之報酬以92萬元為適當。防水工程與混凝土工程為可分, 防水工程並無瑕疵,修復混凝土層之裂縫亦不會對下方防水層造 成影響或毀損,上訴人不得解除防水工程契約或請求減少該部分 之報酬。扣除混凝土工程應減少之報酬92萬元,經判決確定被上 訴人不得請求之保留款47萬2,866 元,被上訴人得請求之工程款 為97萬1,464 元本息。上訴人所受損害經減少報酬後已受填補, 自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回復費用222萬7,698元本息等情,指摘 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 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民法第267 條係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 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 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被 上訴人承攬之混凝土工程有龜裂之瑕疵,上訴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92萬元,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自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修 補瑕疵,因免給付義務而得利之情事。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理由雖有未盡,惟與裁判結果尚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