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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 上 訴 人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 俊 賢律師       蘇 厚 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文 昌 訴訟代理人 唐 月 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1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470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 國103年4月23日簽訂租約,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號2樓、2樓之1及地下1樓、123號1樓及2 樓(下稱系爭房屋),供作開設旗鑑店及辦公室使用,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38萬元。104年8月8 日蘇迪勒颱風來襲,上訴人 未積極清理雜物造成公共管道堵塞,致使系爭房屋之2 樓廁所排 水管溢流,水流經地坪電器插座開孔、地板原有裂縫、孔洞等流 入地板與電器周圍縫隙,滲漏至1樓頂版及漫流至地下室,1樓天 花板及牆面等處漏水,原有電路系統短路無法安全使用,部分區 域發黴,被上訴人店內裝潢、電路電器設備、油漆、地毯及壁紙 因此受損,致無法使用系爭房屋營業,顯可歸責於上訴人;被上 訴人於104年8月8日發生漏水後至同年11月8日3 個月期間,不能 使用系爭房屋營業,依民法第441 規定免付租金。被上訴人事發 後通知上訴人修繕未果,104年9月9 日、24日再與上訴人會商仍 無共識,於同年10月7日依民法第430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向上 訴人終止租約,該租約於上訴人翌日收受該函時合法終止。被上 訴人已於104年11月9日將系爭租賃物交還上訴人,現由上訴人出 租他人使用。是上訴人受領104年8月8日至11月8日期間租金共11 4萬元及將被上訴人前交付之104年12月份租金支票提示兌領38萬 元,均屬不當得利。末查系爭房屋滲漏水造成被上訴人店內裝潢 、電路電器等設備損失64萬5,646 元,床墊、枕頭、被套等商品 損失共計46萬2,353 元,上訴人自應負賠償之責等情,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或違法,而非 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