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3160號
上 訴 人 吳子嘉
訴訟
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被
上訴 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
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
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
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發表
標題為「吃頂新黑錢,馬英九準備坐牢?」之文章,內文記載:
被上訴人於101 年競選總統
期間,不法收受頂新魏家之政治獻金
新臺幣(下同)10億元,掩護魏家,涉及刑事貪污罪嫌等節均係
不實。上訴人發表該文章前未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有
重大過失
,客觀上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重大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審酌上訴人為美麗島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被上訴人
為中華民國第12、13任總統及中國國民黨主席,
兩造於103至107
年之所得及財產課稅現值,暨被上訴人為公眾人物,有較高自清
能力等一切情狀,酌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
精神慰撫金
以160 萬元為適當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
斷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