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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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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蘇智美與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蘇智美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6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獲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本件被上訴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原審係為上訴人勝訴之 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