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蘇智美
訴訟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6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
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獲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
理。
本件被上訴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原審係為上訴人勝訴之
判決。
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