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34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
上訴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月琴承受為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
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
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由鄭美玲變更為邱月琴。茲據邱月琴聲明
承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核無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