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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晉崧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4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月琴承受為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 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 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由鄭美玲變更為邱月琴。茲據邱月琴聲明 承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