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億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被
上訴 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8 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字第333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
向被上訴人承租
系爭房屋時,約定租期屆滿終止;負責處理系爭
租約之被上訴人
受僱人轉達上訴人希望以免租3 個月貼補冷氣費
用,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搬離時留下系爭冷氣設備,有關系爭冷
氣設備之誰屬,未載明於租約。
旋兩造合意提前終止租約,被上
訴人拒絕上訴人遷離系爭冷氣設備,係肇因於兩造口頭約定不明
之契約解釋爭議,以致於被上訴人認知兩造已就上訴人搬走時,
冷氣設備歸由被上訴人取得乙情意思表示
合致,難認被上訴人有
侵害上訴人
所有權之故意或過失,或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
為之。
嗣被上訴人雖將系爭冷氣設備連同系爭房屋出租
第三人使
用,惟其出租系爭房屋非以提供冷氣設備為必要,自非因此獲有
免於自己所有冷氣設備之利益;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係侵害行為增
加之利益,非系爭冷氣設備本身之價值,足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
因系爭冷氣設備受有利益,未盡舉證之責。又系爭裝潢
縱有殘值
,對被上訴人用以出租之系爭房屋承租人非必然合用,難認增加
系爭房屋之價值。況上訴人先未依約履行
回復原狀義務,被上訴
人
乃僱工拆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其因不願增加拆除費
用而
予以留用之系爭裝潢之價值,顯違反
誠信原則。從而,上訴
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79 條規定按系爭冷氣設
備折舊、本身價值,及依民法第431 條規定,為系爭裝潢有益費
用之請求,核均非有據
等情,指摘其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
明,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末按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
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故審
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查原審受命法官
於行
準備程序時,就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免於系爭冷
氣設備折舊、該設備殘值計算所受利益,已闡示上訴人有無他計
算方式,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答無(見原審卷第251至254頁、
第260至262頁);又上訴人已於原審主張系爭冷氣設備係依據系
爭房屋所設計、安裝,難以市售同型號冷氣主機估算使用所得利
益等語(見原審卷第82頁)。惟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始主張本於
使用者付費概念,應以同等級或同噸位冷氣設備市場租賃行情計
算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係本院依法不得斟酌之新攻擊方法,上訴
人並據此指摘原審未盡闡明義務
云云,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